一、 金融服務業早期收穫計畫
(一) 銀行業
雙方同 意,己方銀行在對方設立代表人辦 事處1年後即可申請設立分行。我國銀 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子銀行設 立滿2年,可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分行設立滿1年且有獲利者,可申請辦理大陸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我國 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行、子銀行,亦可申設專為小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之專營部門,另外申請在大陸中西部、東北部設立分行,陸方在資格條件及經營業務,給予便 利。
(二) 證券期貨業
陸方同意 對我國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申 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給予便利,並將臺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列入大陸地區允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 金融衍生產品之交易所名單,同時並簡化我國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地區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及取得執業資格之程序。
(三) 保險業
陸方同意 我國保險業者適用「五三二」條款(資本額50億美元以上、設立滿30年且在 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2年以上),得以整合或策略合併所組成之集團為認定標準。
(四) 會計、審計
陸方同意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陸地區執行臨時審計業務之停留期間延長為1年(列入非金融服務業早期收穫計畫)。
二、 成果評估
(一) 我國銀行業者可在分行或子銀行設立1年後,經營人民幣業務,對銀行業者本身之業務發展及 解決大陸臺商融資困難,均有極大助益,並可為大陸地區中小型臺商提供更優質之金融服務,同時未來營業據點更可向大陸中西部及東北地區延伸,有助於我國銀行 業之進一步發展。在陸銀進入國內市場方面,已同時兼顧「審慎漸進」之政策原則及創造雙贏之協商目標,未來陸銀在臺分行申請經營新臺幣業務,本會將基於兩岸 金融管理辦法及互惠原則,予以審查。
(二) 在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方面,本會在協商過程中雖已極力爭取包括「全資全照」、調降「五三二」門檻及放寬持股比例各半限制在內之多項優惠措施,惟陸方在其本 地業者競爭力與市場衝擊等因素考量下,未能同意。目前本會所爭取到之優惠措施,已為我國證券業者及其從業人員參與大陸證券市場,提供更佳之機會與條件;此外,證券交易 所及期貨交易所列入大陸地區QDII投資境外金融衍生產品之交易所名單後,也會為促進國內證券市場發展,引入 新動能。此外,對未來打算進入大陸市場之國內保險業者而言,以整合或策略合併所組成之集團為「五三二」條件審核標準,亦具實益。
(三)
鑒於兩岸金融市場不僅在對外開放幅度上存有落差,雙方市場更存有結構性差異,因此兩岸金融議題之協商必然須循序漸進,早期收穫協商實難完全滿足國內金融業
者之所有期盼。目前「兩岸經濟協議」已規劃簽署生效後,雙方將在6個月內展開服務貿易協議之協商工作,屆時本會仍將
持續為國內金融業者爭取更多之優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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