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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發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銀行證照、證券期貨證 券證照、保險保 險證照等3項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 管理辦法中國證照,不論是台灣金融業登陸還是大陸金融業來臺設點或參股都以1家為限,但有關陸銀參股國內金融機構部分,將視兩岸經濟合作協議(ECFA)協商情況另行訂定施行日期。
這次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的修正重點中國證照,主要是增訂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管理規定,並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大陸臺商授信業務的限制,以及擴大國內 金融機構辦理兩岸信用卡、轉帳卡業務往來的範圍。金管會表示,國內銀行(含海外子行)可以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及參股投資,並在分 行、子銀行及參股投資等3種方式當中,選擇其中 兩種在大陸地區經營業務;國內母行及其海外子行,金控公司的國內子行與海外子行,二者擇一進入大陸市場,不過,銀行銀行證照、金控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1家為限。
國內銀行赴大陸地 區設立營業據點及參股投資,除須符合守法性及財務比率規定外,並應有在OECD(經合組織)國家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經驗。此外,金控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其集團資本適足率應達110%以上,雙重杠桿比率則不得低於115%。
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大陸證照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的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逾銀行凈值的15%;金控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投資總額不得逾其凈值10%;國內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從事放款業務的資金來源,取自大陸當地(存款及同 業拆款)的比重須高於50%。
證券期貨業證券證照赴大陸地區大 陸證照參股投資,以及保險業保險證照赴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均不得逾公司凈值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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